时间:2025-12-03 09:55:5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如此,法官如何 ? (1)肯定——合同合法有效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2)否认违约条款(一个谎言,光盘能推翻) 《判决书》第16页结论:对此本院认为,……由此可见,原告系在被告时B陈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之后即先后下单购买1199元的案涉商品三件,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 反言一半“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但同时暴露百万级别真货合同成立,使合同核心内容的一半具体化。 (3)再次反言否认合同核心标的物条款(用带“并”字的病句反言,逻辑错误) 《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并”赔偿——那就是一定要赔偿,不论履约与否。 (4)至此,同一份《判决书》中“合同”成立与否已经可以证明法官反言: 肯定合同真实有效——否定违约条款 部分无效——难以认同全否。 但“难以认同”并非不能认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① “难以认同”、“难以认定”在《判决书》中共出现4次 ②“难以认定”到底是认定还是不认定?判案应该有个明确的态度。“难”就无解吗?就是否定吗?未必!!都是读书人。难题并非无解,你说“难”,别人可以不(类案1:最高法优秀案例万元热水器1元销售买家合理信赖即是如此)。 (6)本案真货合同成立的其它证据 ① 《判决书》第18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欲向被告时B购买真的缅甸A货翡翠,但被告时B实际向原告发送的是工艺品翡翠。||| 判决认定原告要买真货翡翠,所以原告订立的是真货合同。 ②《判决书》第19页:“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 ||| ——本案原告收到商品是“石英岩玉(处理)”品——“假货”,法院判决被告存在“欺诈”。反推合同标的物是真的缅甸A货翡翠。否则不存在“欺诈”。“真——真”(买真售真)无欺诈;“真——假”(买真售假)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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