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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邓鑫、罗林梅等法官八项适用法律错误

时间:2025-12-19 15:47:4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举报邓鑫、罗林梅等法官八项适用法律错误

长宁法院(2023)沪0105民初34997

一、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

(一)为什么把类案识别当做适用法律问题,因为《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9. 健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二)类案识别中邓鑫等法官的违法判断

1.《判决书》19页,“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2.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3. 【枉法?】邓鑫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衡量法律“相似性”要求是违法的,世上哪有两个完全一致的案子?邓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更多细节论述见另文(类案识别被告)。


二、连带责任判决中法官的偷换概念

(一)《判决书》第20页,“其次,被告拼多多依法审核了“xst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B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830日、11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B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判决书》第21页,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拼多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拼多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法律】《判决书》第20页,“法律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明知应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 法官知法。

(三)【枉法?】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1. 法律规定要求的是采取必要措施||| 法官知法;

2. 法官认定拼多多采取了处罚措施” |||(但证据非法,另文:无签名、无印章,《民诉法解释》第115条)

3. 判决使用拼多多采取了必要措施||| 偷换概念。

4. “必要措施是法律词汇,不可换字。法官违背事实、把处罚措施当做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三、连带责任判决中无法律依据的“合理期限

(一)《判决书》第20页,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830日、11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x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二)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合理期限不明

“合理期限”无法律依据,法律合理期限时间规定在哪里?是多少?《判决书》需要释明,否则怀疑原审法官违背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本案几个时间点

1. 20231117日、830日,两个日期相差79天,法院认定都是合理期限,为什么写两个时间?到底哪个是合理期限?哪个不是?还是都是?还是都不是。《判决书》应说清楚。

2. 被告1证明被告2拼多多明知时间是2023618日开业当天

《判决书》第11页,电话,被告时B首先,你买的这些商品,拼多多官方是承认的;”——被告1开业即售卖平台禁播商品“工艺品”、佛教用品、收藏品——拼多多知道,另文论述“限播商品”法官不予认定)。

3. 以最相接近的处罚措施时间830日计算也已延迟两个月另十二天,怎么能说是合理期限?判决应解释清楚。

(四)法律要求及时处置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拼多多知道应及时处置

《判决书》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寻梦公司……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B的身份信息并将涉案商品停止销售||| 证明明知

1. “披露……信息……停止销售”。这句话的意思是平台知道被告1侵权,披露信息完成后将商品停止销售。按常理,行的两个行为应是同时或顺次接续完成的,强调的是即时性,中间不会间隔很久。否则,“”不恰当。比如“我穿上外套拿起包包去上班”是连续动作。

2. 披露信息的时间是:2023715日一次、19日一次。《判决书》第12页,明知。

3. 对本案来说此时应采取必要措施

4. 但没有证据表明拼多多此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论:拼多多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四、连带责任的其它法律条款主体登记、行政监管与连带责任判断

(一)《判决书》第21页,……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二)【法律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定是错误行为。

(三)【分析】

1. 本案拼多多平台明知被告1无照经营,平台为被告1提供直播间,平台有违法行为。à平台有过错。

2.《民法典》第1165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116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被告2拼多多与被告1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决“欺诈”赔偿为何用“实际价值”而不用“价款”

(一)《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 1199*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法定赔偿责任……

(二)猜测法官用的是《消保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三)此判决不伦不类

1. 如果使用“价款”,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消保法》,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因为原告没有依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提出诉请,不诉不理,法官适用法律错误,又超出诉讼请求。

原告实际诉请:《判决书》第2页,原告诉讼请求为:1.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标准,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  2.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部分,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假货惩罚性违约金,按合同标价100万三倍赔付即300万,三套900万元;

2. 但邓鑫法官意图是使用《消保法》,请看邓鑫法官违法判决三步曲:

1)《判决书》第16页,认定焦点:被告时B对原告是否构成欺诈,如是,应如何赔偿。

2)依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

3)《判决书》第19页最后裁判:综上,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

这样,粗看“欺诈”这一思路一点没毛病,但实际该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 追踪庭审实况暴露法官反言枉法

12024118日,第二次证据交换《笔录2》第14页,根据原告一再坚持,最后争议焦点认定正确:

l  审:争议焦点1改为: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标准进行三倍赔偿? 是按照实际订单价格还是直播间口头宣传及标价?

l  1代: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确认,无补充。

l  2代: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确认,无补充。

2)这里确认三倍赔偿标准有两个选项:一个是被告主张的订单价格(价款);一个是原告主张的直播间口头宣传、标价(实际价值)。公平合理。

本焦点已经法官归纳完毕,原被告三方确认,非常明确、准确。这才是是真的争议焦点。

3)但最后《判决书》法官无理由反言、改变,取消了原告的选项,做出枉法裁判。

4. “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消保法》并无假一赔三这个名词,《消保法》第55条连字都没有,更不可能有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通常百姓的假一赔三不是《消保法》条款,不是法官判案依据。

5. 正确的是《民法典》合同法约定按标价(市场价、实际价值)三倍赔偿

原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依据《民法典》本案合同约定索赔:如果买到假的,假一赔三,按市场价赔假一赔三,在此应是《民法典》(合同法)依约履行承诺的假一赔三(看直播间视频)。不是欺诈价款三倍赔偿的所谓假一赔三

庭审真实记录也证明:本案打的是合同__《民法典》,不是欺诈”__《消保法》。

6. 所以此处“实际价值1199本身就是错误的、矛盾的。

本案商品缅甸A货翡翠套装实际价值100万,价款1199元(另文举报认定事实错误)


六、关于诉讼请求3损失扩大部分,法官的违法判断与计算

(一)《判决书》第19页,本院认为,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即期待利益损失的判断应采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而非个别买家个人的感知及诉求,同时结合买家的损失、商家获利情况及诚信善良原则综合考虑。

(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三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分析】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一审进行中实施的有利于原告的新法),以“差额”确定利益,不以任何为标准,一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错误。

另,原告解除合同《判决书》没有引述评论。


七、法官违法直接用法律原则判案

(一)【事实】

《判决书》第17 页,诚信解释上看,根据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1199元购买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

《判决书》第18页,原告欲以1199元的对价获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该行为既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也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判决书》21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判决如下:abc…… …… ……xyz”。||| 一审把《民法典》六条(公平原则)、第七条(诚信原则)、第八条(公序良俗)三条法律原则直接用于宣判。

(二)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等直接判案是错误的

1. 【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

使用法律原则是有条件限制的,即顺序——明确的法律规定;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充分论证和说理。不可乱了顺序辈分。

2.【例案】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给出了具体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判令…xx…责任。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本案一审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xx…责任,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综上,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以……判令……确属不当……。

(三)本案合同各个阶段都有具体的关于“公平”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法官滥用法律原则:

1. 在订立合同时,依据《民法典》151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直播间购物情况看,被告愿意卖,原告选择买,原告没有造成被告不公平的机会和条件。显失公平在本案不存在。被告无“撤销”权。

2. 在合同订立后,依据《民法典》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合同的基础条件无重大变化,无因无果。被告亦无此要求,且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3. 违约赔偿时均有法律支撑。《民法典》

119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09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57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584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85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17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高低——承诺与恶意违约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应

1)《民法典》第179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法典合同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四)这些都是最新法律,可以看出,“承诺”、“履行”是法律意志、法律导向。

本案诉请有法条可依,本案不宜使用法律基本原则。


八、滥用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直接判案

(一)《判决书》第19页,最后,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因此,本院对该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该等诉请”是原告诉请1、诉请3、诉请4。见《判决书》第16页“本案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增值利益损失、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赔偿等诉请能否支持”。

《判决书》第20页还有倾向性叙述:“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该陈述违背例案1核心价值观

例案不是地方法院普通案件,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法办〔2020394号,二等奖文书。“50.*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真意保留的法律适用规则(朱庚等)。本案一审卷宗有存。

……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善良履约原则”是法官为了自由裁量权自造词汇,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也没有做出解释。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直接用法律原则判案,这是错误的。如果善良履约,被告应履行合同,给付合格标的物。

(四)被告不守法、不诚信是本案事发(发生、发展)罪魁祸首。本案高额的出现是因为被告1商品多次升值造成的。如果被告2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无此诉请。

被告2拼多多放任自己和被告1,原告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

(五)原告是依法索赔

原告每一笔索赔都依法有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

举报人 :

2025-12-19

附:

证据资料

1.一审《判决书》

2.一审《笔录2

3.例案,最高法优秀案例

4.相同商品案外直播视频假一赔三赔600

法律法规:

1.《法官法》46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5.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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