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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鑫法官的办案心法在网文发布 恰恰暴露其枉法裁判端倪

时间:2025-12-22 12:01:4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23)沪0105民初34997

【邓鑫网文观点】:最后,被告所述的两百万级别并非认可与原告达成“1199元购买200万元翡翠的合同,该等利益失衡、显失公平的约定显然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出处:《知乎》上海高院专栏《审理联网案件的4种思维》,该文下方曾有原告评论33条,后来上海高院关闭隐藏了评论。




请看视频


视频:价值200万翡翠卖1199元合同是否成立?(后改为100万)


一、法院认定三方意见

《判决书》第16页,关于争议焦点一。


  • 原告认为与被告时B成立了100万元的翡翠买卖合同;
  • 被告时B则认为原告并未向其支付100万元对价,双方成立的系订单金额载明的1199元合同;
  • 被告寻梦公司认为继续履行与平台无关。


打官司当事人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很正常,但法官要依法审判。


二、邓鑫法官文章观点解析

 该等利益失衡、显失公平的约定显然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一)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网文并未引用,显然结论太随意,因为引用会自我否定。

(二)其实,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是这么说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直播间交易谁是受损害方

邓鑫认为被告商家主播是受损害方?请问直播售货邮寄假货违约谁是受损害方?即便邓鑫认定商家是受损害方——

   2. 主播是否存在法律所说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从直播间售货情境看,是主播大肆宣传、愿意卖,消费者秒拼抢购选择买,商家并非属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消费者没有造成商家不公平的机会、能力和条件,显失公平在本案订立合同时不存在,被告商家无撤销权。

       3. 不能据此否定合同成立。

(三)直播间售货合同是商家制定、供各个购买者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

  1. 本案基本事实:商家宣传的要约内容条款对每位购买者都是一样的(包括主播口述和屏幕右下角商品链接图等),该条款被直播间多人先后下单重复使用,该条款是商家事先设计好的(脚本),并且未与买家协商;在直播售货中,买家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要约(合同条款),而不能进行个别协商和改变条款。所以在直播间达成的合同是格式条款合同。

  2.《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 可见公平原则是对商家主播的要求,不是对买方粉丝的要求,邓鑫没有理由用利益失衡、显示公平袒护被告商家。

  4. 俗语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法律说,《民法典》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真货翡翠,是直播间主播宣传自愿卖的,不是原告强迫的。


三、商家多次强调合同成立并履行完毕,没有提出撤销申请。

《判决书》第5页、第6页、第17页,被告时B多次声称,……双方网络交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在被告直播间拍的物品已经交付完毕。

依此应认定被告确认合同成立。


四、《判决书》中法官认定合同成立后——又有两次反言

(一)合同合法有效——肯定

《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B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原告真实意思的合同成立。类案被告宣传认定为真意保留。

(二)否认违约条款——反言一半,但使合同核心内容的一半具体化

《判决书》第16页,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B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三)再次反言否认合同核心标的物条款——用带的病句反言全部

   1.《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B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2. 此句有句(简单理解是——不论是否违约都赔偿300万),应把字前后拆分,各自独立表述。前已经成立,后另文再议(消失的《光盘》能推翻判决)。

  至此,同一份《判决书》中合同成立与否已经可以证明法官反言:肯定合同真实有效——否定违约条款部分无效——“难以认同全否。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如此,法官如何?


五、法律还说

(一)“难以认同”并非一定不能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

“难以认同”到底是认同还是不认同?判案应该有个明确的态度。

“难”就无解吗?就一定是否定吗?未必!!对你来说是“难”,对别人可能就不难,都是读过书的人。

哈雷彗星约76年在地球上才见一次,你的一生难以见到,是它没有来过?

(二)独立条款只影响各自效力

《民法典》第156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官否认300万违约金条款,并不影响真货合同成立。

  1. 从上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原告看原告买真货合同成立。

  2. 达成的系三份“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的合同,也是此意。

  3. 被告2也相信,《笔录3》第17页,被2代: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

  4.《判决书》第18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欲向被告时B购买真的缅甸A货翡翠,但被告时B实际向原告发送的是工艺品翡翠。

  5.《判决书》第19页:被告时B售假行为构成欺诈,亦能反证本案真货合同成立。


五、真货合同

就是1199元购买真货翡翠,价值100万元,合同成立。

换个语序,被告大主播自愿把价值100万元翡翠以1199元卖给粉丝,有毛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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